博主:难得虎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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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志:49篇 评论:27 个 留言:3 个 建站时间:2006-1-16 2008-05-15 04:43 2008-05-09 22:41 2007-12-27 02:20 2007-09-27 10:05 2007-09-12 15:39 2007-09-11 23:07 2007-08-30 22:39 ![]() ![]() |
2008-5-15
星期四(Thursday)
晴
7 形而上学的存在4:叔本华的意志 我们说黑格尔与康德哲学之间的继承关系实际上是要打个问号的,因为黑格尔哲学中对“存在”问题的阐释背弃了康德哲学中的重要原则,那就是“物自体”。物自体道出了一个形而上学的存在中不可逾越的边界,却被不知情的人们当作一个不可饶恕的诅咒,结果康德成了“不可知论”者。黑格尔显然不是不可知论者,他精心地将存在统一到精神范畴,以精神中的逻辑方式作为现实存在的总原则,使世界成为“绝对理性”,即上帝的思考。存在由“不可知”变成了“只有上帝知道”,本质上并没有解决问题,但那是一个荒谬的世界,虽然有着精妙绝伦的逻辑。 如今我们要延续对存在的思考必须要回到这个问题的前提中去:存在是形而上学的思维规定,不是自在。也就是说“存在”不是天生具有,而是在形而上学的环境中被创造了,巴门尼德曾耐人寻味地说“存在的家在语言中”,这句话真的越想越觉得有意思,但不完全准确,应该说“存在的家在形而上学”,因为我们所能认识的所有“存在”都归纳为形而上学的各种形式,包括概念,理念,现象等等,语言仅仅是将其表达的形式而已;所有这些存在的形式都不是天生具有的,而是被创造的,这些“...... 2008-3-29
星期六(Saturday)
晴
思考引自正在写的形而上学存在的叔本华篇中,和一些讨论的内容。 “物自体” 康德哲学认为,存在是形而上学的思维规定,而不是自在,也就是说“存在”不是天生具有,而是在形而上学的环境内被创造了,巴门尼德指出“语言是存在的家”,这句话 有点意思但不准确,应该说“形而上学是存在的家”,因为我们所能认识的所有“存在”都归纳为形而上学的各种形式,包括概念,理念,现象等等,而不仅仅是语言;所有这些存在的形式都不是天生具有的,而是被创造的,那么这些“被创造之物”是如何被创造的呢,那么必然是根据某种天生的自在的东西所创造的,这种东西就是“物自体”,或者“自在之物”。 我们千万不要认为“物自体”或者“自在之物”所指的是一个什么奇妙东西,这个东西根本不是“存在”;“不是存在”的意思并不是说其实没有一样天生与自在的东西在那里,而是说这样东西不属于存在范畴,因为他超出了作为存在的形式界限,不可以成为存在,如果也要为此也规定一个范畴,它是实在(现实存在)的范畴,关于这个话题早在柏拉图就已经被指出过“真实并非现实”,问题在这里被衍生为存在非实在。 所以物自体根本...... 2007-12-27
星期四(Thursday)
晴
就像哥白尼提出的“日心说”,颠覆了人们在直观常识中的想象,将宇宙的中心从大地转移到了天空一样,人们无法以直观的方式来体会,却在理性的方式下得到论证而被人们信奉至今。康德将自己的哲学称为“哲学界哥白尼式的革命”。但是革命不意味历史终结,而是一个新历史的开始,哥白尼所引发的天文学革命是今天天体物理学的里程碑事件,同样康德的先验哲学也不是形而上学的终结,而是一个新哲学的开端。 康德用“先验方式”完满地证明了“存在”的实质是人的思维规定,人们对存在事物的指认,并非一种存在的本来形式被感官收获,而是出于我们自身先天规定的一种“纯粹”定义的存在。这种纯粹存在所依赖的是其它存在方式所提供的依据。比如说“马”这一种纯粹存在者,我们用这种纯粹发现了现实中的某种叫“马”的存在物,应该就是这样。可是我们去追问这当中的根据,或者说凭什么我们认为那是马,而不是其它的什么东西譬如说“牛”呢,我们能够找到的根据仅仅是各种各样的马的特征,而马的特征又是什么东西,凭什么我们认为这些存在者是确信无疑的呢? 这个问题很偏激但是一点也不荒谬,我们很应该去问个水落石出但却永远不能回答,因为追问下去的直接结果是推翻语...... 2007-12-8
星期六(Saturday)
晴
请问难得虎吐: 1、什么叫“法律自身的定位问题”? 2、法律是自身定位的主体吗? 3、现在的定位是什么? 4、定位的主体是谁? 5、造成您所说的定位错误的原因是什么? 6、您认为应该如何定位? 7、您认为判断定位恰当与否的标准是什么? 8、您认为纠正定位偏差的力量和动力在哪里? 9、您认为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可以实现纠正您所认为的定位不当? 10、您认为解决您所谓的“定位”问题,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在哪里? 11、您认为纠正所谓的定位偏差,可以解决中国法治环境的哪些问题? 12、中国的法律是否需要一个统一的定位? 13、不同法律的定位是否需要有所区别? 1、法律的定位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在社会活动中的价值地位。而“法律自身定位的问题”是指该准则体现了何种价值取向,以及法律与制定和执行该准则的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。 2、4、 法律只是...... 2007-11-13
星期二(Tuesda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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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次讨论帮助我整理了一些思考,全文发表在http://www.cx5188.com/sixiang/dispbbs.asp?boardid=8&replyid=831&id=89&skin=0&page=1&star=3 23 难得虎吐: 形就是形式 上下指意志的上下,意思是考察事物的角度和方向, 形而上指以超越事物形态看待问题的态度,形而下指针对事物形式看待问题的态度 在这个角度我们看“形而上者谓之道,形而下者谓之器”意思是说,以超越的态度看待事物形式可以掌握事物的“道”,也就是规律;以针对的态度看待事物形式能够掌握事物的功用,中国文化自古以来重上轻下,重观察轻实践,重态度轻技术,其意溢于言表。 形而上学指超越事物形式所建立的理念形式,这个词来自对西方文本的中文翻译,翻译的考虑是为了区分被称为实证科学的形而下学,跟易经的形而上下之说没有太大的文化渊源。形而上学最初被告广泛认同为一种理论构建的模式,直到后来发现形而上学的问题,才成为一个哲学的核心问题,这个问题说白了就是形而上学建立在超越之上,而其本身却也是一种...... 2007-9-14
星期五(Frida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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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到彭宇案的现场 事发当日,上午正逢公共汽车的乘坐高峰期,本案的原告在等公车,而被告正在公车靠站准备下公车,由于被告所乘的公车人多,原告急忙以直线赶往下一辆公车,这时被告正准备出车门,在原告走近车门的时候突然间摔倒在地,被鉴定造成左股骨骨折。 这是当事件发生所掌握的情况。 我们要注意的是当时原告与被告的行动方向刚好垂直,原告摔倒后有被证人看到从车上走下来,说明被告的行走速度不高,而原告则沿车身方向摔倒而且造成巨大损伤,说明造成损伤的运动速度完全是原告自带而非外界施与,因此原告陈述被告“撞人”的可能性是没有的。而造成摔倒的原因有几种可能,1、原告被打开的车门拌着,失去平衡;2、看到车门突然打开,突然一惊失去平衡;3、被正要下车的被告拌了一下失去平衡。 在这里第三种可能性是最高的,那么我们假定地三种可能性发生的情况下双方的过失。 原告沿车身方向疾走,而这辆车载满乘客的,应不应该有人在后门下车呢?根据常理,这种情况下没有的概率是极低的,所以原告应该预计到有乘客下车,但原告赶车心切仍然如此疾走是极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。 被告站在车门准备下车,视野的左右被车门阻挡,无法看到旁边的行人,而原告又是以疾走的方式走过车门,被告并未突然,而是以正常方式下车,因为原告摔倒时,他还在车上未下,根据常理他无法预见旁边突然闯过来的行人,因此原告没有过错。 而在一审判决中,法官直接认为了“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;同时,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,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,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。”这个说法是不恰当的。 因为造成伤害的速度是原告自带的,而非外界赋予,原告从停靠的车门旁急速经过是非常危险的动作,所以这次事件,原告是造成自身伤害主要原因;而假定被告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让原告失去了重心,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,但不是主要原因,而且被告在原告摔倒后非常积极地帮助原告通知家人及送院治疗,并垫付200元,符合一般道德原则,所以应该对被告免责。 这是我对本案件的看法。 2007-9-11
星期二(Tuesday)
晴
写这篇文并不是要为道德张目,我不是一个卫道士,朋友向我推荐这篇法律公文,我说我对这方面法律不熟悉;他说你是搞逻辑的,看看这篇判决书是否有其合理性,我知道他在逗我,但是看了以后发现这不是一般的让人吃惊;我本对利益纠纷事件不感兴趣,因为常常是公婆都说有理,所以我不想对抗辩双方的遭遇表达什么由衷的慰问之情云云,只是为这种发生于司法中的弱智现象感到难以容忍。 我不能说这个事件的事实确实为何,...... 2007-8-24
星期五(Frida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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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晨光网友文章《颠倒色觉逻辑可能性如何导致哲学翻盘》发表在中国学术论坛网博客,地址http://www.frchina.net/data/personArticle.php?id=6299,因为涉及形而上学问题而与之交流,发布在http://www.frchina.net/forumnew/viewthread.php?tid=85955&fpage=1。 鲁晨光: 逻辑经验主义代表石里克认为: 实指定义是把一个词比如‘红’和一种感觉经验--红色觉--联系起来。 其实这是错的, 因为从逻辑上看, 不同的人的红色觉可能不同。 由颠倒色觉的逻辑可能性可以证明实指定义是依照手指的外物定义,比如手指血,红花,红旗。。定义‘红’。不管个人感觉如何,都得无条件接受。 难得虎吐: 红色觉不同,不代表不能将之定义为同一种概念,早在柏拉图就提出了,红色是红色的纯粹理念,跟感性现象中的红色经验是不同的。 你想说明什么呢?由此证明之间发生的“联系”是不存在的?那又问在你的定义中“联系”是什么呢?一种必然之物吗?...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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